| 第十七條: |
總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,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,監事會為監察機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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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十八條: |
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聽取會務報告。
二、決定會務方針。
三、稽核財務收支。
四、依法選舉或罷免總會會長、副會長及理事、監事。
五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六、議決紅十字會會員繳費標準。
七、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八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九、其他重要事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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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十九條: |
總會置名譽會長一人,並得置名譽副會長若干人,由總會理事會聘請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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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二十條: |
總會置會長一人,副會長一至三人,由理事互選候選人提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,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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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廿一條: |
總會設理事會,置理事三十一人,其中七人為當然理事,由政府指派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有關機關主管人員擔任,其任期依政府之通知變更。十六人為選舉理事,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。八人為推選理事,由理事會於任期屆滿三個月前,就全國社團負責人中推選之。當然理事以外之理事任期均為四年,每屆改選二分之一,連選得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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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廿二條: |
總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日期及重要議題之決定事項。
二、選舉理監事參考名單之提出。
三、會長、副會長以外常務理事之互推及罷免事項。
四、議決當然理事以外理事及常務理事之辭職事項。
五、依本法施行細則之規定,訂定分、支會之組織簡則、徵求會員辦法、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及募捐辦法。
六、年度工作計畫,預算之審定及決算之編製事項。
七、重要工作人員之聘免事項。
八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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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廿三條: |
總會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,會長、副會長為當然常務理事,其餘由理事互推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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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廿四條: |
總會設監事會,置監事九人,其中三人為當然監事,由政府指派財政、主計、審計等有關機關主管人員擔任。其任期依政府通知變更。六人為選舉監事,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,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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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廿五條: |
總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互推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選舉產生之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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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廿六條: |
總會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,由監事互推之。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召集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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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廿七條: |
總會之理事、監事,應具有良好聲譽、服務熱誠、相關資歷及發展會務能力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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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廿八條: |
總會會長、副會長、理事、監事之候選人,不限於出席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,但必須為紅十字會之會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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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廿九條: |
總會理事會得聘名譽理事若干人,其聘期與當屆理事之任期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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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三十條: |
總會置秘書長一人,副秘書長一至二人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。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會長、副會長、常務理事、常務監事、理事或監事擔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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